台灣法規規定之管制物品規定與條款如下

 

違禁或管制進口物品

 

下列物品管制或禁止郵寄進口(請查閱關稅法第15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及其他相關法令)

 (一)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二)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三)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以及其他兵器(包括零件、附件)。 

 (四)鴉片類、大麻類、高根類、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以上各類物品之各種製劑及罌粟種子。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之違禁品:    

1.藥事法規定之禁藥。   

2.自疫區輸入之食品、水果等。    

3.不准輸入之大陸物品。    

4.未經農委會核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以下物品需要經過政府申請核可物品也被列為禁止代收之物品

 

    1.無線電管制射頻器材:應依輸入規定代碼「602」規定辦理。

    2.唱片、影片、影碟、錄影帶、錄音帶等視聽著作物及書刊、電腦軟體等著作物,如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物以一份為 限,超過時應退運;收件人為公司行號者,應比照報運進口者查核著作財產權人提供之授權輸入廠商清單方式辦理。但電影片應另繳驗行政院文化部同意文 件。       

    3.進口大陸地區物品:除行政院文化部同意輸入之電影片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准許輸入之農產品、工業產品外,應繳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輸入許可證。

    4.進口人用藥品、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膠囊狀或錠劑食品,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文件。

    5.麻醉藥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同意文件。

    6.武器:應檢附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同意文件。

    7.農產品、畜牧品、花、樹、種子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檢驗合格證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發之檢疫證(100克以上之種植用種子應檢附種苗進口登記證影本)。

    8.核子原料放射性物質: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同意文件。

    9.洋菸、酒:郵寄進口供饋贈或自用之洋菸、酒,除課徵有關進口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營業稅外,其數量未超過下列規定者,進口時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1)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       (2)酒:5公升。    10.「無線網路卡」或內建「無線網路卡」之筆記型電腦:應依輸入規定代碼「602」規定辦理。     11.其他有關機關規定之特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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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ison168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